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关于办理委托书公证的告知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4-10-26    浏览次数:3644次
一、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和期限行使代理权。

二、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预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委托人可以采用公证处制定的标准委托书,也可以自行起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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