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关于办理继承、放弃继承声明公证的告知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4-10-21    浏览次数:4727次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五、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应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六、继承产生的法律后果:

1、故意隐瞒合法继承人或继承人具有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等情况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依法不再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遗产处理前或在公证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公证机构将终止办理;公证书制成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4、提供虚伪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继承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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