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申请《遗嘱》公证须提供的材料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4-10-26    浏览次数:1749次

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须是手写稿,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或由无利害关系人代书,立遗嘱人签名)。
3、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凭证原件、复印件及该财产系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的,如亲属关系证明等,应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或重新办理新遗嘱,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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