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滨海公证小课堂” 关于APP侵权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4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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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小编整理日常办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推出《滨海公证小课堂》栏目,让民法典不仅来到您身边,更能走进您心里、用在您手里,更好的保护您的各项合法权利。
本期关键字:APP侵权
问题简介
    晓滨在使用某App时发现,用微信登录该App,该App在没有提示也未经询问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了晓滨的微信好友关系,甚至还同步了他微信账号中的性别、地区等个人信息。现在晓滨想删掉这些被违法收集的个人隐私信息,却发现这个App竟然没有提供任何方式来取消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找不到任何能够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设置。
公证解析
   本案中,毫无疑问晓滨的信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泄露,隐私权被侵犯。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由此可见,该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被民法典明确保护。本案中,在没有提示也未经晓滨授权的情况下,某App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公证支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晓滨的遭遇并不罕见,科技进步在方便了人们工作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各种手机软件随意搜集、泄露、公开服务对象隐私的行为屡见不鲜。尽管民法典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如今仍有不少商家受利益驱使,非法过度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一旦个人信息遭泄露,滨海公证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
    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53条之一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个人信息被不法利用、遭遇诈骗的可以报警,通过公权力救济来惩戒犯罪,维护权利。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民法典》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您采取上述哪种手段维权,留存好侵权证据都是重中之重,您可以到公证机构就侵权事实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以公证的形式固定证据,捍卫自己的权利,让非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无所遁形。
法条摘录
《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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