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告知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次数:998次

您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疑问之处,务请垂询。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法律上利害,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提存和固定的证明活动。

一、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公证:

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人之间对保全证据事项存在争议的;

3、申请的保全证据事项超越公证业务范围或违反公证执业区域规定的;

4、被保全证据及其取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5、其他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的。

二、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某一客观事实、行为的客观记录,本身不产生确认权利的效果。

三、该证据将在庭审中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同时本次保全证据公证并不保证该证据一定在诉讼中起到对你方有利的作用

四、保全证据过程中,应有当事人亲自完成,公证员在旁仅进行监督、记录。

五、办理购买侵权商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可以着便装,不表露其公证员身份。

六、需要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进行;公证处  仅证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证言、陈述的真实性不在公证证明范围之内,有关证人、当事人将对其证言、陈述的真实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证人证言用于民事诉讼场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因健康 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办理公证时,证人应获得人民法院事先许可,证人尚未获得许可的,应当在领取公证书后向人民法院办理有关准许手续,公证机构不保证该证人证言会被人民法院采纳。

八、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证言,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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