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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公证处欲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开启公证新篇章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1137次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欲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开启公证新篇章

2016年3月下旬,天津市公证协会与天津市融资租赁协会召开座谈会。我处主任刘钊同志与业务部长张宣同志代表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参与座谈会。会上,公证协会与融资租赁协会共同阐述了公证法律服务与融资租赁的联系,提出了一些便于法律规范与执行的意向方案。其中包括:强制执行公证和建立统一的全国融资租赁交易平台。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可协商解决物件所有权问题。

当承租人无法在租期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租赁合同可以不通过诉讼手段,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方面可以保障租赁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双方权利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障。而建立统一的租赁交易平台,也有利于对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状态作出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会后,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公证员走访了天津市几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高管表示,此次会议将是对融资租赁和公证行业的新篇章。在融资租赁的领域中,单方违约屡见不鲜,一定程度上会给双方都带来不小的损失,而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对于时间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挑战。通过公证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力是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新保障,既保障了公司权力又保障了公司财力。我处公证员也表示,对于此类公证是必要的,它对双方权利义务归属以及失约都有了一定的制约,符合国家金融与经济的政策和精神,顺应天津市滨海新区产业的发展,也是对公证行业乃至我国法律的新型实践和开拓创新。最后双方通过交涉,协商都对公证合作意向表示出赞同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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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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