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公证小课堂” 关于房屋租赁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8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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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字:房屋租赁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简介
刚刚毕业入职的小王在单位附近租了一间房子,9月1日与房主大刘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小王承租大刘名下位于某小区a1楼401房;(2)房屋租赁期间,大刘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出租人延误房屋维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负责赔偿。(3)小王在入住前对房屋内的各种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在使用期间保证完好无损(包括附件设施),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按价赔偿或给予维修。10月12日,房屋内厨房水槽进水管软管发生故障,向外喷水,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楼下。小王发现后及时关闭水源、联系物业、并进行维修,支出维修水槽及屋内地板设备、楼下住户修复屋顶、墙面等共计5万余元,大刘称这些损失系小王对于房屋设施使用不当所致,拒绝协商给付,双方形成纠纷。
公证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漏水的原因,如果是小王使用不当造成,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大刘房屋设施存在缺陷,且没有尽到定期检查修缮的义务,则应由房主大刘承担责任。因为依照民法典和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包括水、电、煤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小王在租赁期间,无不当使用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情形,尽到了注意和管理义务,且在损失发生后,能及时采取弥补措施,减少损失扩大,则不应由小王承受该损失。
公证支招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无论是前述的房屋维修责任、房屋使用不当责任、还是双方的违约责任,都需要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进行协商并且在合同中载明这些责任如何承担。除了责任承担,关于房屋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等都应有清晰的约定。建议您针对租赁合同申办公证,公证员会帮助您审核合同内容,并要求相关权利人到场,以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及各方意思表示。
如果房屋真的发生有漏水或其他损害发生,您在第一时间止损的同时,应立即联系出租方、物业等部门,告知损害情况,采取弥补措施,减少损失扩大。也可就受损现场情况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员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留存证据,防止灭失,为日后维权甚至诉讼做好准备。
法条摘录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