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公证小课堂” 关于婚姻家庭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7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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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词:婚前财产约定
问题简介
甲与乙两人的好事将近,准备登记结婚,但却有一番顾虑,使得双方都对结婚一事犹豫不决。原来,甲与乙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甲离异后独自经营着一家公司,名下有房产、股票、基金等财产,但是乙当年是净身出户的,名下的财产寥寥无几。加之甲与乙两人都有各自的子女,考虑到未来两人婚后财产归属可能出现变动,担心会因此导致两人及双方子女的不和睦,所以迟迟没有登记结婚。
公证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如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取得的财产、受赠所得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夫妻关系终止时需要进行分割,第一步就要是弄清楚哪些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明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犯。
本案中,甲乙各自婚前的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但是如果担心婚后有其他变化,导致财产归属不明确,可在婚前做好财产约定。依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先进行约定,可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一旦婚姻发生裂变时,可按照约定内容,明晰财产权属,避免麻烦,从而也可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发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公证支招
进行财产约定确实有助于明确归属,但是可能会伤感情,因此很多人对于签订此类协议有很大的顾虑。一般来说,所有权明确、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的财产,取得时间在登记证书上一目了然,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的作用可能并不明显。但一些所有权取得时间无明确表示的财产,则比较难举证,如名人字画、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想要提供明确而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所得,举证难度非常大,而且双方结婚后由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一些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此时,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就非常有必要了。
申办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即可在男女双方结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申请。该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自愿申请公证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申办此种公证,应由男女双方携带必要证件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公证员对财产协议内容、财产权利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意思表示能力等事项做出审查,并告知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双方确认后签署协议(约定)。
法条摘录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