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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公证小课堂” 关于继承权

 发布人: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9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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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关键字:侄甥的继承权
#问题简介#
      张甲和张乙是两兄妹,都是孤儿,张甲年轻时忙于工作,一直没有结婚,也未收养子女,一直和张乙一家一起生活。张甲将张乙之女张小乙视如己出,张小乙也一直悉心照顾舅舅张甲。后来张乙因病去世,张甲悲痛,第二年也撒手人寰。张小乙向法院主张继承舅舅张甲的遗产。
#公证分析#
      由于张甲生前未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本案中张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唯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张乙也已经死亡,《民法典》针对这种情况,新增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张小乙是可以继承张甲的遗产的。
      由于近年来像张甲这样没有亲属继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立法者也考虑到这个问题,在《民法典》中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即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可以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被继承人财产无人继承的问题,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孤寡老人无人养老送终的社会问题,是本次民法典颇受好评的亮点之一。
#公证支招#
      这个案例涉及了一个概念,代位继承。举例说明,儿子乙先于父亲甲去世,当父亲甲去世后,本属于儿子乙继承的份额现由乙的儿子丙,也就是甲的孙子继承,可以理解为孙子代替他父亲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这就是代位继承。
      遗产继承不仅是关于家庭财富的传承,更关乎家庭的和谐氛围,如果您对于继承人范围、析产分割等存在疑问,欢迎您到公证处详细询问,涉及举证困难的,也可以申请代为取证服务。
法条摘录
《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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